中政办发〔2022〕52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中阳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吕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称年度考核)。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公路段、县气象局、县教育科技局、县民政局、地电中阳分公司。
第三条 未纳入年度考核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筹组织,县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六条 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县安委办统筹安排。
第七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省市对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等。
第八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各占10%,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占40%、防范遏制事故占20%、其它工作占10%。
第九条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报经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的瞒报事故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优”。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
(五)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市目标值的。
第十三条 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县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累计加分不超10分;
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考核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且死亡人数下降超过10%以上的加2分;
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10分。
第十四条县安委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考核办和县政府督查室,作为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和考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县委、县政府每年结合财政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阳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中政办发〔2016〕83 号)同时废止。
解读:【图解】《《中阳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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