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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政发 [2023] 147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10-09 16:35 来源:下枣林乡人民政府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阳县下枣林乡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

按照省委专项行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持续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如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10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2.县司法局与镇共同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事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3.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4.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5.通过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均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更新一次。

6.本乡行政执法岗位可分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执法岗、林草水利执法岗、生态环境执法岗、住建卫健执法岗、应急消防执法岗、交通文旅执法岗及综合执法岗等。

7.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8.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落实情况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执法人员。

9.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执法纠错容错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县、乡的相关文件和制度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2.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3.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2)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3)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等;

4)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

5)清单信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

6)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4.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全程佩带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

2)执法窗口岗位: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救济渠道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5.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2)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3)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6.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隐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个人有效证件号码、通讯方式等信息。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公示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8.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10.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2)乡内设执法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3)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4)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11.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乡自收到相关决定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乡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乡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乡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单位提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渠道。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等制度。

2.突出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准确。 

3.对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要结合实际,集中设置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4.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和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储存、监管等要求,确保记录规范。

5.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规范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相关知道或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充分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 

4.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5.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6.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7.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形象;执法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2.组织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述职述法、依法治县督察、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等。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考核。 

3.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法制审核、执法投诉、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及时组织受理听证、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根据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等。对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制度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5.乡镇司法所根据2021年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和吕梁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吕司办〔2022〕25号文件精神,对乡镇行政执法实施协调监督。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评查内容包括: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是否完整,装订是否整洁。案卷评查的形式分为整体评查、随机抽查两种。

2.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一次,案件评查人员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评查小组。案卷评查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案件评查标准由县司法局制定。

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汇总后书面通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

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1.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2.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4.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新法优于旧法。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7)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8)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处罚标准进行罚款: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3)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9.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10.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承办人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

11.同一执法部门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时,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阶次应当相同。

12.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八、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

2.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合理免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

1)在行政复议中决定撤销、变更、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或者被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判决在一定内履行以及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对执法工作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

4)公众举报和投诉的。

5)当事人申诉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

6)其他可能存在过错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7)未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未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9)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与延续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的。

10)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其它应予追究的情形。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3)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5)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无法定依据进行监督检查的。

3)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妨害被检查人正常工作秩序的。

4)未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6)要求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7)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7.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3)行政行为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8.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由以上行为的批准人承担的责任。在责任追究时直接责任重于间接责任。

9.执法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指使或授意执法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执法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执法人员承担间接责任。经合议或者集体讨论确定的事项由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10.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等。

11.本乡综合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过错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严重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执法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理。

3)特别严重过错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赔偿法》的规定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12.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先进和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13.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后积极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虚假或错误的资料造成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处置失当的。

4)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发生的。

15.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调查人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和接受相对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的。

16.对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17.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1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需由其他部门对本乡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1.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2.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1)执法人员参加法律 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举制度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2)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单位拥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3)行政执法工作统计:立案及结案数、罚没款数、举行行政听证的立案数;

十、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为鼓励引导全乡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切实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十种情形”可容错免责或减责

1.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在法治建设、平安创建等过程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的履职瑕疵的;

2.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出现非主观失误的;

3.已履行法定职责或应尽义务,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4.因涉及多家执法主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

5.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逃避案件调查等原因,出现非主观失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6.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且行政执法人员穷尽各类行政措施或手段,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7.确已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但因其他部门移交的证据、认定意见等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等出现错误,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执法决定;

8.在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程序瑕疵的;

9.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因素影响,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10.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二)“六种情形”不得容错免责

1.因主观原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2.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查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

4.行政执法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5.违反廉政纪律,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6.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下枣林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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