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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2-22 16:37 来源:中阳民政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吕政发〔2015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一)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二)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县级财政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支出比例不高于低保年终滚存结余的10%。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救急难”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二)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县级人民政府可在预算确定的情况下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发放。各级临时救助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五、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快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司法救助,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残联负责一级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和一级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贴以及残疾人的康复救助;扶贫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落实相关扶贫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助经办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经办能力建设。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临时救助经办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方便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事项。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四)加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临时救助制度调整后,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六)搞好制度衔接。要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工作特点,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相互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要积极探索开展“救急难”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救急难”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通知,结合近年来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抓紧健全完善本地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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