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发〔2020〕40号
中阳县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就业见习人员管理,促进见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人员是指经县人社局批准,进入我县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阳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具有中阳户籍的、当年度16至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含未就业的被征地青年农民、城镇登记失业青年等)。
二、见习时间
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12个月。
三、岗前履行手续
1.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见习之前,应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
2.接受人社部门开展的就业见习前的指导和培训,见习人员参加培训后持《见习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见习单位报到,报到后交回回执。无故逾期5日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见习工作。
3.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报到后,见习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生必须在保险购买完成后才可上岗。
四、补贴发放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规定的见习补贴。补贴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1.见习补贴按季发放。见习单位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结合见习人员在岗、出勤等方面的情况,将单位部分的补贴发放到位。
2.每季度下一个月5日前,见习单位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送《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并附本单位上季度补贴发放凭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见习单位报送的《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见习补贴财政部分拨付至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单位部分未发放到位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予拨付财政部分的补贴。
五、岗位管理
1.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档案保留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见习期间的考核、鉴定等有关情况记入档案。
2.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负责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见习成效等情况。
3.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要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已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经县人社部门批准,可解除见习协议。
4.见习人员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才服务中心签到,(签到时间由县人才中心按照实际情况灵活设定),未进行签到的见习人员取消见习资格。
5.见习单位应积极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6.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生的见习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见习单位:
(1)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2)见习期间见习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的。
7.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见习人员上岗情况及见习补贴发放情况。
8.见习期间,见习人员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要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由见习单位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见习单位同意后,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9.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据实出具《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见习单位、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执一份),报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书》,作为推荐见习生人员就业的参考。
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