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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2-22 09:45 来源:中阳县住建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中阳县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12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吕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基本情况

中阳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期工程,于县城北侧宁乡镇尚家峪居委,主体建筑为砖混六层住宅,10栋,总建筑面积31600平方米,共630每套住房建筑面积约50.16 平方米。

  1. 廉租住房分配范围

宁乡镇所属各居委,包括钢城、府南、府东、城东、城南、城北、北街、南街、段家庄、庞家会、尚家峪、太高、柳沟共13个居委的非农业户口家庭。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成立由政府副县长吴蝉有为组长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经信局、国土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残联、安置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及宁乡镇等单位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中心,主任由房管中心车利明兼任,副主任由宁乡镇镇长张玉平兼任,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承办领导组办公室事务。领导组办公室下设13个工作小组,即每个居委成立一个工作小组,由宁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镇包居委干部任组长,成员由居委主干组成,负责本居委廉租住房分配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分配相关工作;负责审批由宁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审查合格的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廉租住房。

宁乡镇:加强对各居委的领导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各居委上报资料,并协助县廉租住房分配领导组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即初审、复审的把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

审计局:对廉租住房的各项收支情况跟踪审计。

物价局: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审定。

国土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宅基地发放情况的审核。

经信局:负责审核由各居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内企业就业和收入情况。

人事局:负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审查。

统计局:负责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及人均住房标准。

房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以及各居委上报回的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情况,向宁乡镇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信息;负责廉租住房入住后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民政局: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房产、劳动、地税、工商、人行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局: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工作。

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口户籍登记信息。

交警队: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

司法局:负责分配过程中的公正监督。

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负责退休职工的认定。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局: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安置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情况。

人 行: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积极配合,并向银行提供存款查询授权查询书。残 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各居委会主任是本次廉租住房分配所在居委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做好本居委廉租住房分配各项工作,特别是申请保障对象的审核把关工作。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中阳县宁乡镇所属13个居委的非农业户口,在本县城区13个居委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且现仍在本县城区各居委居住,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配租(细则一具体说明)。

2.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达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即人均居住面积16.5㎡。(细则二具体说明)。

3.本人、配偶无自有住房,已婚子女有住房, 但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父母及父母的未婚子女在内)仍然低于16.5㎡的,可申请廉租房配租。

4.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182元(细则三具体说明)。

5、本人有住房,但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危房且不能居住的,同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标准条件的;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日之前2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过房产的;

7、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6.5平方,属一套单元楼房的、不适合两代人共同居住的;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日之前1年内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注销过工商营业执照的。

9申请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表必须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细则四具体说明)。

(二)符合本章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请廉租住房。

1.宁乡镇各居委的低保对象,且连续6个月以上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者;

2.其他条件全部符合,生活特别贫困、且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或危房住户(细则五具体说明);

3.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细则六具体说明);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就医)的家庭(细则七具体说明);

5.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细则八说明

6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将自有房产转让,现居住在父母或子女自有房屋的;

2.有住房但无房屋产权手续的;

3.申请人家庭成员出资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且申请人长期居住,调查属实的;

4.1997年以来享受国家房改政策买过公有住房的;

5.1999年以来购买过以经济适用房项目审批的住房;

6.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

7.拆迁安置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或未安置但支付临时过渡费的;

8.享受过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

9、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6.5平方,能两代人分隔居住的;

10申请人家庭成员出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信息登记到他人名下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长期使用,经调查属实的

五、产权性质

房屋产权为县人民政府所有,廉租住房承租人只有居住权,而且必须是本人自己居住,且居住权是动态的,随着居住人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居住权。

六、审批程序及分配方式

  1. 受理申请。由各居委负责受理,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居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包括书面申请书、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结婚证、残疾证、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书、收入证明、财产证明、银行存款授权查询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危房鉴定报告、房产证、无房证明、优抚对象证明材料等(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居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交回所需补充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能交回的按自行放弃对待。

  2. 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居委具体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议事会,逐户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居委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通知申请人准备相关证件并填写申请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接到居委的通知后到指定地点,领取《中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认真填写,所报送的材料须经包村干部居委负责人签字,居委盖章后生效。

  3. 组织复审。复审工作由宁乡镇负责,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配合。由各居委负责将《中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送宁乡镇政府。

宁乡镇政府将各居委送回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逐居委逐户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研究把关,确认居住对象的相关材料齐全、手续完善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原件审核章,分送领导组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能对申请居住对象的材料进行单项审核,再次把关,在1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回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转交宁乡镇政府。

宁乡镇政府收到相关单位送审材料后,召开廉租住房分配专题会议,逐居委逐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各居委、宁乡镇和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房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经申请人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成员签字,由宁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汇总抽查。汇总抽查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宁乡镇政府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整理汇总并提交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部门抽调专人对所提供的申请人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可通过部门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产权档案、清房档案、低保档案、人事档案、工资档案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必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并接受调查,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举报,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无举报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或有举报且举报通过调查后属实的将取消申请人入住资格,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是经初审、复审后在汇总抽查阶段因举报且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入住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五)确定配租对象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召开领导组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在初审、复审、抽查的基础上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配租对象姓名、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作为廉租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居住,申请人终生不能申请居住廉租房,剩余房源下次分配。

七、公正监督

抓号过程由中阳县公证处予以全程监督,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监察、住建、财政、审计、民政、公安、房产、宁乡镇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全程参与监督。

八、住房管理

  1. 签订合同。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意配租的保障对象,在入住前应当与领导组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中阳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收取费用交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物业管理等费用缴纳责任;

7.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8.双方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等;

10.腾退房中装修不予补偿;

11.入住对象在装修时住房结构不能改变,且装修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12.入住对象要做诚实守信的文明市民,不能故意破坏房屋内所有设施;

13.其他约定。

  1. 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的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赁价格暂定为50月(1·㎡,建筑面积约50.16㎡)。

  2. 配租期限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每次核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登记表。居委加注意见后报宁乡镇人民政府,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宁乡镇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配租合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动,已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宁乡镇政府将各居委上报汇总后报县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县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领导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当事人居住区委进行公示,适时做出复合决定,由宁乡镇政府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在2个月内腾退所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应主动将承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延期期间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逾期不退回的,按市场标准1.2倍收取租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出的房屋在已确定的配租对象中产生,如确定的配租对象多余所腾退的房屋,可通过抽奖摇号的方式产生。确定的配租对象都有房屋居住,县住房保障领导组根据房源数重新确定配租对象。

  3. 终止租赁廉租住房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立即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3.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水、暖、电费等;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8.其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九、奖罚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五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出资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且本人长期居住,调查属实的,五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要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住房,并按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租金,并通过媒体公示,终生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三)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一定要真实有效,否则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审批、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对各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举报属实,经查证腾退的,举报人可优先配租。

十、档案与信息管理

宁乡镇应当将廉租房配租有关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后提交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保存。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租金收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表、图册等。

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登记及轮候记录、配租合同等。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附件:

中阳县城镇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细则说明

细则一申请条件(一)1说明

户口认定:

1.非农业人口指申请人户口转入城区13个居委满2年的,即2013430日之前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认定。

2.申请人在城区各居委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含2年),居住地居委出具证明认定。如居住地有变化的,按年份分别由所居住地的居委出具证明。

家庭收入认定: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出具低保证。

2.属低收入家庭,(1)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我县有工作单位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出具家庭收入报告,居委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3)申请人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地税局认定;(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劳动部门认定。

财产认定: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公安机关认定;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存款账户信息,银监部门认定;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工商部门认定。

细则二 申请条件(一)2说明

根据县统计局统计数据2014年我县人均住房面积为27.5㎡,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5㎡。

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住房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不足2.2米的,按实际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超过2.2米的计算全面积。建筑物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确定)

2.自申请之日前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细则三 申请条件(一)4说明

根据县统计局统计数据2014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32元,80%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185.6即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82.10元。

细则四 申请条件(一)9说明

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居住的成年人;(2)子女高校毕业后在外参加工作的;(3子女嫁娶但户口未签出或未分户的家庭成员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细则五申请条件(二)2说明

申请家庭经调查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办公场所居住的)、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认定为无房户;无房户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户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并经所在居委加注意见、签字盖章。危房户需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细则六 申请条件(二)3说明

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的,年纪超过55周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孤寡老人。而独居一处、丧偶的老人,有子女给付生活费,由附近子女照顾生活起居,不应当认定为孤寡老人。 

细则七 申请条件(二)4说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应当认定为严重残疾。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细则八 申请条件(二)5说明

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根据相关证件及人民武装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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