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住保办发〔2022〕1 号
中阳县2022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2022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县城区十三个居委内的城镇常住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中阳县城区的户籍人口或有固定职业的本县其他户籍人口,在本县城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且现仍在本县城区居住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2、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达16.5㎡;有住房,但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严重危房且不能居住的,或居委申报,宁乡镇调查核实,已搬离居住的危房户;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日起前2年内出售、转让、征拆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情况。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即1955元。财政供养、事业人员及退休养老人员需提供2021年度1-12月份单位财务工资清单,并加盖财务公章,否则不得享受保障待遇。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注册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
5、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在我县无住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解决住房;在我县工作满1年以上,并已与用工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需创业满1年以上,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申请人在我县连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1年以上。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享受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2、将自有房产转让,现居住在父母或子女房屋的;
3、有住房但无房屋产权手续的;
4、申请人家庭成员出资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且申请人长期居住调查属实的;
5、1997年以来享受国家房改政策买过公有住房的;
6、1999年以来购买过以经济适用房项目审批的住房;
7、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
8、拆迁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的;
9、享受过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
10、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6.5 平方,能两代人分隔居住的。
11、2016年申请三四期廉租房实物配租经各职能单位审核通过并抓号选房,但未办理入住手续又无正当理由退出的,一律取消补贴保障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新增申请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由本家庭户主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中阳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复印件、房租发票(税务部门出具)以及现所租赁房屋的实物近照等;
5、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6、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审家庭2021年度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对象,由本家庭户主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中阳县住房租赁补贴季度审核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2、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发放标准
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差别化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1、特殊家庭保障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即: (1)1人户每月补贴82.5元,年补贴990元; (2)2人户每月补贴165元,年补贴1980元; (3)3人户每月补贴247.5元,年补贴2970元; (4)4人或4人以上户每月补贴300元,年补贴3600元。2、一般家庭保障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即: (1)1人户每月补贴66元,年补贴792元; (2)2人户每月补贴132元,年补贴1584元; (3)3人户每月补贴198元,年补贴2376元; (4)4人或4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50元,年补贴3000元。
3、对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达到16.5平方米的,按2020年我县租赁补贴文件规定补齐差额部分,即:申请家庭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5元或4元/平方米/月/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6.5平方米-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月/年)×申请家庭人数(不超4人)。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1500元的,按3元/平方米/月/人进行补贴。
五、实施方法
(一)、宣传发动。各居委积极动员宣传,将政策宣传到每个对象,做到家喻户晓。
(二)、根据租赁补贴发放文件要求,今后租赁补贴金实行职能部门年审,居委、乡镇季度复查,按季发放。
(三)、2021年度享受家庭(已经廉租房相关职能单位审核通过),本年度租赁补贴由本人向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初审,宁乡镇复审把关后,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否则取消保障资格。
(四)、新增补贴申请家庭需履行下列程序(从资格确认的次月起发放租金补贴):
1、申请、初审阶段申请人按照自己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公示照片)上报县宁乡镇。
2、审查阶段宁乡镇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审批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房产、户籍、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比对,提出意见。凡申报、审核信息与查询比对信息不符的,一律退回居委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宁乡镇进行复审,并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租金发放县住房保障办对符合条件的租金保障对象,每季末予以发放一次。
六、职责分工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审批由宁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审查合格的租赁补贴对象。
宁乡镇:加强对各居委的领导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各居委上报资料,并协助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的把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宅基地发放情况及住房情况的审核。
经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在县内企业就业和收入情况。
人社局:负责国家机关和事业人员的工资审查。
民政局: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房产、人社、地税、审批、人行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口情况以及户籍登记信息。
交警队: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信息。
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离退休职工的认定。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安置中心:负责提供府南、城北、北街居委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情况。
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各居委会主任是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所在居委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各项工作,特别是申请保障对象的审核把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张榜公示”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补助对象准确,确保按期完成审查审核及发放任务。
(二)加大政策宣传。实施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是一项具体的惠民政策。房管中心、各居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明工作纪律。对于此次租赁补贴的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租赁补贴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中阳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附:
家庭成员及住房面积等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
1、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员认定为共同成员;因上大学户口外迁学生也可认定为家庭成员;夫妻双方户口单列的,以结婚证为准,但只能一方申请。
2、申请人父母年事已高或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同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挂靠在申请人名下,无正当理由,不予享受住房补贴。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二、住房面积
自有住房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载明面积确认。无房产证的居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核准,核准结果必须召开居民会议讨论确认,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将会议照片、会议记录复印报送县住保办。
三、特殊家庭与一般家庭
特殊家庭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宁乡镇各居委的低保对象,或连续6个月以上接受民政部门救助者;
2.其他条件全部符合,生活特别贫困、且不享受城镇最
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或危房住户;
3.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4.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如智力、精神残疾、多
重残疾、肢体残疾、视力听力语言障碍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就医)的家庭;
5.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6.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反之,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家庭为一般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