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海升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MAOGTMGYXE
地 址:中阳县暖泉镇中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永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砖厂排污许可证于2021年2月7日到期后,未按要求进行延续;
2、隧道窑烟筒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联网。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1年4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厂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于2021年4月22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到2021年4月29日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4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1]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分局对你厂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及《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8)标准要求核算办发,我分局对你厂处以罚款陆万肆仟元整。
共计处以罚款贰拾柒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