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城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振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7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石料分公司物料未苫盖,输送皮带未密闭,除尘灰卸载时未采取降尘措施;
2、钢铁(1780立方米和2×1080立方米高炉)料场未建设密闭料仓,输送皮带未密闭。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1年7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图片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分局于2021年7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到2021年8月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1]1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17)标准要求,对你公司处以以下罚款:
1、第一项行为处以罚款捌万元整;
2、第二项行为处以罚款拾壹万陆仟元整。
共计罚款拾玖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