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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罚字[2022]3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2-03-30 10:28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环罚字[2022]3

中阳县金源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59800740F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35日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有30吨左右精煤露天堆放未苫盖。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235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局于20223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202232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20223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标准要求局对你公司处以款人民币肆万叁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账号:3519 XXXX XXXX 996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或者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20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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