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3]1号
山西中阳华润联盛南山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K7C962B
地 址:中阳县枝柯镇上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九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委托山西省华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排水口水质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矿井水中COD为23mg/L,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20mg/L,存在超标外排现象。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2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山西华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华都监字[2022]第133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到2023年1月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2]5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标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 014* 100* 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