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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罚字[2023]2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01-13 10:02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环罚字[2023]2

王彦东

地 址:中阳县柳沟居委柏家裕小组柏洼山庙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彦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27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破坏和超占林地总面积为2345平方米,其中修建房屋(西莊桃园)占地面积为431平方米,林地违法破坏面积为1914平方米。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21127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14日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个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到2023113日你个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个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个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 014* 100* 001*

你个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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