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3]7号
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鑫岩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713675083U
地 址:中阳县下枣林乡上罗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成军
吕梁东义集团煤气化有限公司鑫岩煤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矸石场运输道路未硬化,并未采取清扫、洒水防尘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3月1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3]6号)和2023年3月1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