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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罚字[2023]31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08-15 17:1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环罚字202331

中阳县鑫磊养殖综合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29MA0KCXL98D

 址:中阳县暖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海燕

中阳县鑫磊养殖综合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5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储粪池中的粪便未经处理排放至附近沟渠。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8月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3]30号)和2023年8月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十一的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合作社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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