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监管服务处罚信息 > 处罚强制信息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吕中环免字[2023]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09-06 16:40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805P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沈家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焕芝

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7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2023710日生活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10:00氨氮值为430.99mg/L11:00氨氮为431mg/L12:00氨氮为16.902mg/L,日平均值为7.186mg/L(标准限值5mg/L),超过标准排放限值43.72%,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7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年2023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依法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