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中环责改字[2023]35号
吕梁大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1129MA7XMJ482A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沈家峁村井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建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5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询问你合作社法人,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合作社总计将大约5800吨煤矸石倾倒入场区(中阳县金罗镇沈家峁村井沟)内,用于充填场区地面。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8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将已倾倒填埋的煤矸石挖出后转运至山西中阳张子山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履行方式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