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3]3号
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72020D
地 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口头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富平
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7月28日09:00至09:59时颗粒物实测值为14.4125mg/m³,超标不足50%(限值10mg/m³),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8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建议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