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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教育科技局关于印发《中阳县教育科技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1-25 09:09 来源:中阳县教育科技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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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阳县教育科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阳县教育科技

2021721

中阳县教育科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和质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对监管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教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随机抽取被检查教育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是教育监管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教育主管部门对监管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减少对教育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教监管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1、各类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

2、中小学校教育装备的检查

3、对学校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4、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监管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在监管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类型随机抽取检查监管主体名单,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业务条线专项抽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

业务条线专项抽查是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进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三章 建立完善“两库一单”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涵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依据监管主体存续状态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容包括学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等。

第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并确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部门、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

第十二条教育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保证“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实践及时调整,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四章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业务部门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项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市场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并在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公示。

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即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主体的抽查不超过两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抽查任务和本地实际选择全局内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监管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教育主管部门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  实施抽查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1234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随机确定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查询被检查监管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监管主体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登记证、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监管主体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第二十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监管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录入,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

第二十  实施抽查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三十条监管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六章 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

第三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主体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  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及分析在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上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教科函【2021】51号 中阳县教育科技局“双随机、一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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