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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2-23 01:00 来源:审批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阳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证明名称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备注






1县级医院病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3.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中阳县医疗保障局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医院的就诊科室开具一、办理地点:就诊医院
二、办理流程:
1.挂号
2.住院
3.办理出院
三、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








2诊断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前往医院急诊或相应科室就诊---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接诊医生进行检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接诊医生书写病历记录并开具伤情诊断证明。一、办理地点:就诊医院
二、办理流程:
1.挂号
2.住院
3.办理出院
三、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








3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现场确认,由死者家属携带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前往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所在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一、办理地点:医保中心 二、办理流程:
1.征缴窗口提交申请
2.医保系统录入申请
3.取消城镇职工个人账户
三、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








4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中阳县医疗保障局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聘用医疗机构申请出具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人社部办公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中阳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本人或代办人去往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也可在原参保地医保局官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一、办理地点:医保中心 二、办理流程:
1.征缴窗口提交转移申请
2.医保系统录入申请
3.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本地经办机构
三、办理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7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变更住所应提供新住所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社会团体注销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9单采血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审批服务局房产中心、街道等部门由申请人向房管部门 申请出具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10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的初审意见《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11学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学校等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学校申请出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2、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12职称证明《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等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申请出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1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等由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申请出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4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工作单位申请出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15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部门、人社部门、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卫生、人社部门申请出具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 59 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16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等由申请人向卫生行政、人社部门申请出具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 59 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17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聘用医疗机构申请出具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 59 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18外国行医资格证明或行医权证明《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9月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行政审批服务局外事办、工作单位等由申请人向外事部门申请出具外籍医师(团队)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9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9月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行政审批服务局外事办、工作单位等由申请人向外事部门申请出具外籍医师(团队)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0直接从事涉水产品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行政审批服务局疾控中心、卫生部门等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1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房产中心或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时需到房管部门或租赁单位、个人处开具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九条:“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2资产变更证明文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会计事务所等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时需到相关会计事务所开具资产变更证明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23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房产中心或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时需到房管部门或租赁单位、个人处开具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24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时,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需到体育行政部门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25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中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1、办理流程: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编制规范,进行有关文本的编制并进行评审。
2、第三方机构:具有资质的专业文物评估鉴定机构。








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9号)受理-现场踏勘
-技术审查
项目申请人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由项目申请人与受托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27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人社局仲裁股医院人社局仲裁股







28死亡医学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人社局仲裁股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人社局仲裁股







29因工作原因受暴力伤害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人社局仲裁股公安部门人社局仲裁股







30因公外出受伤或下落不明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伤认定人社局仲裁股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人社局仲裁股







31抢险救灾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人社局仲裁股应急管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人社局仲裁股







3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申领
人社局工伤中心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人社局工伤中心







33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遗属待遇申领人社局综合计划股医院或派出所人社局综合计划股







34死亡证明材料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三条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三)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个人账户一次性
待遇申领
人社局社保中心医院或派出所人社局社保中心







35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40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社局农保中心公安机关人社局农保中心







36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35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人社局农保中心医院、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社局农保中心







37出租汽车
驾驶员健
康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审批局各级医院
查体中心
出租公司、
出租司机








38资金证明《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十四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局银行运输企业、
客车司机








39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
证明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审批
审批局交通运输部门
出具
运输企业、
运输司机








40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认定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4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慈善组织认定(主要指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计事务所由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出具







4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出具







4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4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后,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同意。







4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应负责人所在单位盖章。







47社会团体章程及核准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情况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报。







48《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情况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49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变更住所应提供新住所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等。







50《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社会团体注销申请。







51注销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清算小组和申请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其间,要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债权债务公告。







52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清算小组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53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团体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银行和税务局分别到银行和税务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和清税证明。







5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5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后,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同意。







5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及申请人本人填写其个人基本情况后,分别由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5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和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情况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报。







59《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情况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报。







60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住所应提供新住所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新的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供验资报告;名称变更应提供新的名称等。







6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经业务单管单位审核同意。







6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部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







63注销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清算小组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其间,要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债权债务公告。







64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计事务所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65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银行和税务局分别到银行和税务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和清税证明。







66《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慈善组织认定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盖章。







67社会组织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慈善组织认定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68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慈善组织认定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和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69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慈善组织认定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70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72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九条:“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时需到房管部门或租赁单位、个人处开具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73资产变更证明文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计事务所等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时需到相关会计事务所开具资产变更证明文件







74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房管部门或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时需到房管部门或租赁单位、个人处开具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75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相关部门办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时,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需到体育行政部门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76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二、……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附件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所要求的内容。
公益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防疫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77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二、……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附件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所要求的内容。
公益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出具







7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二、……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附件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所要求的内容。
公益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出具







79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林业部门的的审查意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审核(指经营性公墓)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当地政府获县级政府批准







80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审核(指经营性公墓)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经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81无犯罪记录证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的设立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派出所








82学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2、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社部门、学校等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学校申请出具







83职称证明《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等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申请出具







8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专业机构等由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申请出具







85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 59 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卫生部门、人社部门、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卫生、人社部门申请出具







86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 59 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等由申请人向卫生行政、人社部门申请出具







87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8年第 59 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聘用医疗机构申请出具







88直接从事涉水产品的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防疫部门、卫生部门等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







89林地权属证明《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应当提交林地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审核审批局村委、乡政府村委、乡政府







90林地权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使用权证书。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局村委、乡政府村委、乡政府







91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审批局提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厂家提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厂家







92仪器设备产权证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需要提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其产权证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审批局供应商供应商







93健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出示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局医院医院







94健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出示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局医院医院







95健康证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五)直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审批局医院医院







96健康证明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十九条(三)县级或者不对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审批局医院医院







97检疫合格证蚕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蚕种用地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养蜂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十九条 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运行。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局农业局农业局







98健康证明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十九条(三)县级或者不对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补领、换领、注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批局医院医院







99健康证明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十九条(三)县级或者不对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审批局医院医院







10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审批局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101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批局法定评估机构法定评估机构







102减资公告《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审批局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3吸收合并公告《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审批局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4公司分立公告《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审批局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5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 【3】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审批局公安部门公安部门














106企业清税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的第3项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企业注销登记审批局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未共享企业税务清税信息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107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证明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变更)审批局市场监管部门变更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8财产权利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公证机构财产管理、登记部门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109死亡证明《民法总则》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公证机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110亲属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第[2018]46号、《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公证机构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111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
第十条规定“(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七条规定“(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机构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112无(有)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公证机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113专职证明《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原从业机构申请出具








114行业资格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申报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15相关能力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申报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16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并专职职业,且在担任分所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117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由申请人向所在法律服务所部门申请出具







118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证机构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等部门申请出具)







119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出具)







120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出具







121涉港澳台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民政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民政部令16号)第二条收养人需提供:1收养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3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4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市民政局当地有权或授权公证机构1收养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3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4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122住所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房管部门等由房管等部门、辖区街道等业务主管部门出具







123资金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申请人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24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机构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25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设备生产厂家和申报机构由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和申报机构提供







126检测实验室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27能力证明(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等由申请人向人社、教育等部门申请出具







128工作经历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2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单位、人社部门等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请







129专兼职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原单位人事部门等申请人向设立单位人事部门申请







130同意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部门等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131未开除公职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原业务主管部门等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132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部门申请人向公安部门申请







133培训合格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出具)







134身体健康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医院由申请人向医院申请出具







135考试合格证明(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明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司法厅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







136变更法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法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任命或聘任文件、专职证明(仅机构负责人提交)
变更机构住所:住所为设立单位自有的需提交所有权证明,并出具授权使用证明;住所是设立单位租赁的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机关和所在机构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或所在部门申请出具







137住所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房管部门等由申请人向房管部门或辖区街道等职能 部门申请出具







138资金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由申请人向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







139行业资格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申请出具







140相关能力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原工作单位申请出具







141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主管部门由申请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







142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产厂家和申请机构由生产厂家和申请机构出具







143检测实验室证明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1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司法行政部门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44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材料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机关、人社部门等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社部门等申请出具







145五年业绩报告1.《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司法厅有关部门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出具)







146任职文件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文件、聘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律师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在单位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147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律师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在单位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148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习单位由申请人向实习单位申请







149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证机构由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等部门申请出具)







150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出具)







151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由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出具







15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公证员执业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安机关、人社部门等由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社部门申请出具







153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中阳县财政局








154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阳县税务局








155不动产测绘报告、宗地图、宗地草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








156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中阳县行政审批局








15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5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59不动产测绘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








16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中阳县行政审批局








161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阳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162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阳县税务局








16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阳县自然资源局金融机构








164还款证明及还款凭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中阳县自然资源局金融机构








165协助执行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登记资料查询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166协助执行书、查封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中阳县自然资源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6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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