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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交通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2-10 09:06 来源:中阳县交通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阳县交通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项目细类父类检查项目检查对
象类型
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备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资格及经营行为的检查细类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对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从业能力审查。从业能力主要考核从业人员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配置等;2.被检查机构主要人员在岗情况,人员档案是否健全、人员合同是否有效;3.检测机构资质使用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4.检查授权工地试验室管理、仪器设备档案及试验室环境等情况;5.现场随机抽查被检查检测机构近期或年度出具的每一类试验检测资料、检测报告及模拟报告情况等;7.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2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检查细类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主体《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检查建设项目业主的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和交通质监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检查细类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6]65号)检查施工企业单位法人、总经理是否持A类证书,项目经理、总工、分管安全副经理是否持B类证书,专职安全员是否持C类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道路运输监督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4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及跨省、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等级符合性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1.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及跨省、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取得资质情况2.营运客车情况3.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情况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5道路运输车辆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及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服务商履行服务的能力,平台是否能按相关法规及标准运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6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以及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
7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等的监督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等的监督检查
9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
10对网约车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服务质量
11对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细类道路运输监督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水路运输监督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2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等情况细类水路运输监督主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等情况
1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检查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地了解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情况。细类水路运输监督主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检查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地了解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情况。
海事监督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4船舶符合性检查细类海事监督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检证书的有效期及运行情况
15对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履职情况检查细类海事监督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履职情况检查: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的情况。
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6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检查细类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检查主体
1.从事市内汽车租赁企业取得资质情况;
2、租赁车辆情况;
3、从业人员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7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检查细类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检查主体《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1.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对从事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经营、班线经营许可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8对从事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经营、班线经营许可的检查细类对从事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经营、班线经营许可的检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条1.从事市内跨县(市、区)道路运输企业取得资质情况
2.营运客车情况 3.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19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细类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八条1.从事市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取得资质情况;
2.危险货物车辆情况 3.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一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细类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主体《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1 查询、复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2、检查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3、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对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1对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细类对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主体《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年第34号令)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1、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资质取得情况 2、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情况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4、客运站的经营资格; 5、客运站场经营行为
6、道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情况; 7、道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进行 8、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情况; 9、货运站的经营资格; 10、货运站场经营行为 11、对从事货运站场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 ; 12、对客货运及客货运站场企业安全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三对货运源头治理超限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2对货运源头治理超限的监督检查细类对货运源头治理超限的监督检查主体《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1、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十四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3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细类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主体《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客运管理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专用标识标志。
1、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个人从业资格;
2、调查查阅、复制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个人有关资料;
3、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个人经营行为;
4、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个人服务质量;
5、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个人安全与应急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4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检查细类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检查;主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4号令)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0号)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协议; 2、出租汽车经营者及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3、出租汽车经营者及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 4、出租汽车经营者及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 5、出租汽车经营者安全生产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5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细类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主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1、查阅、复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单位、企业《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有关的技术资料;
2、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单位、企业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培训范围、教练员情况、培训开展情况等经营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七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从事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及船舶符合性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6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从事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及船舶符合性的检查细类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从事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及船舶符合性的检查主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1.检查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等情况
2.检查船检证书的有效期及运行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八对水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7对水运市场的监督检查细类对水运市场的监督检查主体《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3年1月1日)第5条第2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 2、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船舶及其船员情况; 3、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 ; 4、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经营资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十九对涉及两个以上海事局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批准的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8对涉及两个以上海事局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批准的检查细类对涉及两个以上海事局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批准的检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第六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七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1、勘探设备及固定方式、采掘范围及数量、爆破地点和爆破方式、工艺;
2、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设备、施工作业方式、时间;
3、架设桥梁、索道的位置、净空高度;
4、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的设备、时间;
5、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位置、形式;
6、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设备、时间及抛弃地点;
7、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航段、水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二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29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细类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港口、渡口、航道、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水上交通工具安全情况; 2、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资料情况; 3、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情况 5、船舶登记、船员考培情况; 6、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安全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二十一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30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细类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3、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执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二十二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大类抽查事项清单



31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细类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进入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交通运输行业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4、检查交通运输行业设施、设备、器材以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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