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链接:《中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评价对象及方式
考核评价对象: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评价方式:考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人行中阳县支行、银保监中阳监管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对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初评,向县财政局提交考核结果。
县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重点围绕“增量、扩面、提质、降本”四个方面(100分),设立加分指标(10分)和一票否决事项。
(一)增量(40分)
1.贷款增量(20分) 2.贷款增速(10分) 3.存贷比(10分)
(二)扩面(20分)
1.企业贷款首贷户(10分)2.企业贷款获得率(5分)3.政银企签约项目履约率(5分)
(三)提质(30分)
1.信用贷款(10分) 2.小微企业贷款(10分) 3.市县重点项目贷款(10分)
(四)降本(10分)
(五)加分指标(10分)
1.银企招商(5分) 2.落实工作部署情况(3分) 3.金融创新(2分)
(六)一票否决
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风险事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对贡献突出、综合评价得分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开立财政授权支付代理账户、存放财政性资金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