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审核确认及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一、政策来源及依据
2021年底国家审计署对山西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组反馈我县存在的8类疑点数据,即:服刑人员领取低保金;工商个体户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工商企业登记人员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死亡人员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机关企业养老金人员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同时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保障金、残疾补贴;低保、特困人员未参保;公积金贷款对象领取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
按照审计组反馈情况,我县在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救助过程中还存在各部门信息共享不通畅、“金民工程”系统录入不及时、乡镇与村委配合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民生保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应保应保”,严防“跑冒滴漏”,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的通知》(中民函〔2021〕15号)、《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政办发〔2019〕33号)、《中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发〔2021〕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政策解读。
二、政策解读
(一)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定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2、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064元/年(即422元/月)。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计算: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并结合考虑其它贫困因素,实行差额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的义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低保对象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二)特困人员供养条件
1、拥有本县户籍,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给予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对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4)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若其亲属主动申请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委托亲属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学校要保障其享受学生资助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5、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
6、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城市9300元/年,农村6900元/年。
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7、救助供养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程序由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民政审核确认和终止程序组成。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条件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5、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原则
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且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发放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救助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3000元以下)和民政审批(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程序,先行救助、后办手续。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政策咨询: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5300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