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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阳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05-31 17:01 来源:中阳县自然资源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源文件链接:中阳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一)中阳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在原有合法来源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居民自建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凡居民建房申请规划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已经被县政府确定列入规划拆迁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要求的、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

3.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4.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本原则

审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安全适用的原则;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应当符合社区规划,未编制社区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涉及交通、林地、水利、消防等各类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三、居民自建房标准

1.对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的,建筑物地面以上原则不超过2层,最高不得超过6层,均须对原有建筑由建筑方聘请第三方资质中介机构出具房屋基础质量检测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意见,报住建局备案。对拆旧建新的,地面上一般不得超过3层,超过3层(最高不得超过6层)的,新建住宅须进行勘测设计并按照自建低层房屋之外的其他房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由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手续办理。(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审核)

2.居民建房建筑物单层层高宜为2.8—3.2m,超过3.5m须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自然资源局审核)

3.居民建房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60%,特殊情况下(宅基地少,人口多)建筑密度不超过80%。(自然资源局审核)

4.位于主巷道的居民建房,要留足消防通道;建筑的附属设施设备(挑檐、台阶、下水管道等)等均不得超占红线,侵占公共空间;毗邻主要路口、节点、主干道、次干道等位置的,建(构)筑物退距应满足规划要求,一般不少于3m,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审核)

5.居民建房前须就层数、层高、采光、出行等在符合《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征得相邻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的同意。(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许可有关规定。(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审核)

四、审批和验收程序

(一)居民申请

(二)社区审查

(三)乡镇复查

(四)行政审批局审批

(五)建设施工

(六)自建房验收

五、监督管理

(一)行政审批局负责社区居民自建房规划许可和自建低层房屋之外建筑施工许可的审批管理,制定具体审批流程,明确办结时限,统一印制《社区居民自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社区居民建房规划许可证》等,建立居民自建房受理窗口,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二)自然资源局应严格履行自然资源监管职责,负责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动态巡查、建设用地监管等工作,对违法用地及违法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主体严格依法查处。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住建局负责制定社区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编制社区用地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城乡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

(四)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房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主动公开居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加强自建房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擅自改变放线位置、面积、外观风貌和建筑层数、结构、体量的自建房工程,及时制止并报告自然资源局查处。

(五)各社区严格审查本社区居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及时研究讨论居民用地建房事项,并及时公示。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矛盾调解工作,健全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居民未批先建、超占修建、超标修建等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疏堵结合原则的原则,按照修建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全部拆除、局部拆除、暂缓拆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逐步稳妥查处到位。

(七)各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区域以外的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吕梁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细则(试行)》实施规划审批。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政策咨询:自然资源局   监察股   502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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