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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责改字[2023]1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3-01-09 16:4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吕中环责改字[2023]1

王彦东

地 址:中阳县柳沟居委柏家裕小组柏洼山庙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彦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27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个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破坏和超占林地总面积为2345平方米,其中修建房屋(西莊桃园)占地面积为431平方米,林地违法破坏面积为1914平方米。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21127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对破坏的林地及时制定恢复方案,按照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履行方式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三个月内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个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个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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