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
附件2第6项 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节能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改委(局)和经信委(局)。
1.项目承载主体合法;
2.项目合规合法;
3.项目可研报告和节能报告齐全。
1.申请文件;
2.项目承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
4.项目节能报告。
1.评审项目节能报告,出具评审意见;
2.出具节能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