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34条
1、符合河道综合规划,符合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不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造成影响;
2、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使用功能,符合核定的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
1、设置排污口申请书;(原件6份)
2、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1份)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计划部门核准文件等;(1份)
4、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1份)
5、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1份)
6、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份)
7、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