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10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必须符合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配置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2)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山西省用水定额;(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严禁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4)流域或区域取水不得超过本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地下水的取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区域开采地下水实 行总量控制;(5)综合考虑取水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1、取水许可申请书(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岩溶水审批送泉域管理机构备案。);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批复或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3、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复印件一份);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1份);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