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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道采砂的许可
办理地点 中阳县行政审批大厅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中阳县水务局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58-53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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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关于第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11〕14号) 下放项目第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