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在中阳县范围内注册、设置开办的公共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所有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按照提交材料目录整理成册(不需要胶装)。
申请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平面图;
5、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公共场所监测、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
8、卫生设施设备的配置明细表;
9、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