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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办理地点 中阳县卫生监督所三楼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中阳县卫生监督所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58-502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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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