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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许可
办理地点 县政府2号楼512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县卫计局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5300648 53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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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8项:项目名称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