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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阳县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2-10-06 18:36

中政发〔202243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中阳县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应急救灾、救助救济工作,保障抢险救灾、救助救济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物资供应,确保受损的基础设施应急除险、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完善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财政部、应急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突发灾害应急救灾、救助救济工作,含切块下达给各乡镇、各单位,并且未列项目明细的资金。

第二章救灾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救灾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省、市财政及各部门的救灾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金融机构的应急贷款;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接收的用于应急救灾、救助救济的捐赠资金;其他资金。

第四条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

2.因灾受损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

3.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应急设备的紧急购置租赁以及应急机械、车辆的雇佣使用。

4.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和治疗、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和消毒。

5.受灾人员的生活补贴、过渡期生活救助和生产恢复补贴及后勤保障。

6.因灾受损的水、电、暖、气等管道、线路、设备的应急抢修,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

7.因灾受损的公路、街道等市政设施,堤防河道等水利水毁工程,林、渠、路、桥、涵、闸等基础设施的应急抢修恢复。

8.因灾受损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等涉农产业的应急抢修恢复、救助救济

9.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支出

10.受灾地区的受损评估、鉴定。

11.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救灾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在救灾应急需要的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指令,县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资金拨付专门通道,确保资金拨付渠道畅通,做到迅速下达、及时使用。情况特别紧急时,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县政府指示启动应急拨款程序,并协调各金融机构,使资金直达救灾责任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分配管理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发放给个人和家庭的救灾资金、生活补贴及受灾单位或企业的救灾资金应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程序,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救灾资金用于紧急抢险救援急需物资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所购买的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应分类处理,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灾后要及时清点入库。

必须马上进场排除险情、抢救生命财产安全、疏导交通等情况的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县应急局直接认定并实施,其余应急工程应在突发事件或特殊任务发生后 15 日内提请政府批示认定。

救灾资金用于经政府确定为应急抢修恢复工程的,可按照单位重大事项研究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工程建设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应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救灾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浪费、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用于除应急救灾、救助救济事项外的工作经费及其他与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相关金融机构应保证款项及时到位,不得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

第四章救灾资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单位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资金分配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委、发改、审计、财政、民政、应急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募集、接收(受)的救灾资金、物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应急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县财政局。


解读链接:【图解】《中阳县应急救灾、救助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咨询:财政局  办公室  53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