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发〔2023〕14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的意见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支付、结算审核、决算审批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评审
(一)预算评审范围
1.预算评审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信息类工程建设费用。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费用暂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3.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组织实施评审,以预算评审价作为建设单位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和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基本依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政府投资不达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的主体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初步设计论证、可行性研究、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同时要成立独立的监督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预算、结(决)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报告。
(二)预算评审资料
1.评审申请;
2.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的批复;
3.完整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含电子版);
4.建设单位与图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与预算编制单位签署的合同;
5.送审预算书及图纸的确认;
6.建设单位的初步审查意见;
7.承诺书;
8.图纸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
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评审,退回项目单位补充完善。
(三)预算评审内容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3.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4.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四)预算评审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供送审资料;
2.财政部门与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合同,转达评审资料; 3.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组织下,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形成评审结论;4.投资规模超过10000万元或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会商、修正后,主审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
5.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6.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7.财政部门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其他规定
1.从严控制高估冒算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的编制等前期组织、审核工作要做到细致、完善,对项目工程量和造价的申报要实事求是,要求预算编制单位科学编制。
对工程预算评审核减(增)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5%的,由预算编制单位自行承担超过15%部分的审核费用;对恶意虚编虚报、漏报,造成核减(增)比例超过30%的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给予警告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审核费用全部由预算编制单位承担。
对拒不配合、私下串通财政委托中介机构或者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2.预算评审结论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论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论自动失效。
二、资金支付
1.编制预算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的编制、审批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2.审核支付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所有项目资金的宏观调度和总体把握;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把关和资金审核签批。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报财政部门,按计划支付。一次性支付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履行单位内控制度程序支付;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履行单位内控制度程序,报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同意后支付;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履行单位内控制度程序,报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在确保不超付的情况下,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不含变更增加部分)80 %支付。
3.规范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完善基础台帐和资料,规范会计核算。
4.加强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安排资金或在以后安排资金时扣减。
三、结算审核
(一)结算审核范围
建设项目的结算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结算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
紧急救灾抢险和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审核。
(二)结算审核资料:
1.审核申请。
2.项目程序资料:县委县政府相关审批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招标答疑、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报告、设计变更审批文件、工程投资调整审批文件;
3.项目经济资料:项目竣工结算报表、竣工结算说明书、项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同,现场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含施工时影像资料);
4.项目技术资料:地勘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方案、材料进场验收报验单、施工图和竣工图(房建项目须提供施工蓝图、竣工图应加盖竣工章)、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5.项目造价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投标清单、工程量计算资料、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其他资料等;
6.项目电子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清单、投标清单、施工图、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报表、竣工财务结算说明书、工程量计算资料须提供与纸质版相同的电子版。
7.项目结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算审核内容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3.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4.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5.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四)结算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提供送审资料;
2.财政部门与评审机构签订委托审核合同,转达审核资料;3.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资料、现场查看等必要程序实施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在财政部门组织下,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审核结论;
4.投资规模超过10000万元或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审核结论进行复核,复核、会商、修正后,主审的评审机构出具审核结论。5.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6.评审机构向委托审核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核报告;
(五)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及建设规模,严格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所报送的结算送审价不得高于合同价和经程序批准的工程量变更造价的合计。
涉及变更的工程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实施。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按照内控管理办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和原审批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变更金额达到审批立项、预审、招投标条件的应按相关程序执行。
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所形成的工程费用,不得纳入结算报告申报。
(六)其他规定
1.从严控制高估冒算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列入以下内容:(1)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15%,认定为高估冒算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超过1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30%以上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审核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
2.财政部门在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由相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县内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并严肃处理,公开通报。
四、决算审批
(一)逐步推行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及时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批复。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重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1.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2.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监管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信息共享机制。工程概算、预算批复和结算、决算审计、审核结果要及时抄送互通,实现信息资料共享。
六、严明纪律
1.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投资评审、审计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泄露已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评审、审计的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审计工作,对评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大配合力度,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资料,确保财政评审和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评审和审计工作,对评审、审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凡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阻挠评审和审计工作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评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县级层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说明:此件不属于政策性文件,不作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