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0-12-23 16:34 来源: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政发〔202021   

  中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中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35号)《关于印发吕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编办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具体承担县级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县政府组成部门负主体责任,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初步审核、县委编办审核确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县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中阳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初审,县委编办审核确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发文,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中阳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县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县委编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十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司法局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中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