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办发〔2022〕51号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阳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在指农村地区的经营性场所或非经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举办或由服务队负责承办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红白喜事、传统节庆、家庭宴席、建筑工地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县级部门指导和乡镇、村(居)委负责监督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安全协议、现场审查指导等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报备案程序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提前3天(丧事除外)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
第六条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表》(见附件1),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七条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信息后,应进行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指导原则,通知相关人员或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达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达500人以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受理并进行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
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应对聚餐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本区域内有流行性的传染病,严格限制或禁止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三章乡村厨师管理
第十条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登记制度。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二条乡村厨师应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三条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前应用流动水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在加工场所内吸烟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
第十四条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储存区域等。
农村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设备和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水池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前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聚餐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五章采购与贮存
第十八条聚餐举办人或承办人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九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四季豆类、发芽土豆、鲜黄花菜、野蘑菇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二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三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四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均要分开存放。
第二十五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六条使用的餐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餐具或经消毒密封后的餐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聚餐的主要食物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七章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在30分钟内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同时向镇食安办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镇食安办和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食安办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村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有报告义务。对知道而不报告的,将在县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录进个人的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实行免费制度。监管经费和村级信息员、协管员的待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举办者和承办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进行诫勉谈话;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追究举办者和承办者的法律责任。
(二)县、乡(镇)、村(居)委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受理备案、不履行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体局等有关单位,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尽职履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相应的目标考核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各乡镇政府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报告登记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对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组织健康体检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农村聚餐活动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的;
(四)各乡镇政府未开展《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的宣传及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培训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厨师是指在农村地区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小型以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承办者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有(或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承办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2日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阳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表
举办者姓名 | 举办者地址 | ||
宴请时间 | 宴请地点 | ||
宴请人数 | 联系电话 | ||
宴请事由 | |||
厨师(主厨) 情况 | |||
家宴菜谱 | |||
主要原料来源及采购地点 | |||
村级协管员意见 | 年 月 日 | ||
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案时间 | 经办人 |
附件2: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事主姓名 | 事主地址 | ||
宴请时间 | 宴请地点 | ||
宴请人数 | 宴请事由 | ||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 镇食安办电话: 食品药品监管所电话: | ||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 |||
1、宴席举办者是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接受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治,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2.不使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3.不采购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在当天食用,不用不新鲜的蔬菜,不吃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引发中毒的食物。 4.到正规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索要销售票据。 5.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保持厨房及餐具清洁、卫生,同时也要重视个人卫生。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6.无冷藏或再加工措施的熟食成品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不吃不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举办宴席事主: 协管员或监督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镇村举办者姓名电话
厨师姓名电话
检查指导意见:请户主和厨师做好以下内容的工作
1、厨师要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或有腹泻等症状的人不得做帮工;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要清洁;存放食品的场所必须通风,器具须清洁卫生;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均要分开存放,荤菜与蔬菜要分开洗并洗净。
3、工具、容器、餐具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清洗消毒(餐具、工具容器浸入水中煮沸后保持10分钟)。
4、采购食品一定要新鲜,不买过期变质和“三无”标识食品,肉类要有检疫证明,加工时要检查原料,杀鸡鸭要除去颈部淋巴,不用发芽土豆、鲜黄花菜、野生菇,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和四季豆。水产品必须煮熟,不能生食。
5、购买的熟食、凉盘菜要新鲜加工好的,并且要现买现用(吃),常温下存放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不用隔餐、隔夜熟食等,如必须用应再加热,热透后方可食用。
6、宴席主要食物要做好留样,每种菜留一小碗(约200g),冷藏保存 48小时。保留菜单一份。
整改意见:
举办者签名
厨 师 签 名
指导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乡村厨师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 | 职 业 | |||
从业年限 | 家庭地址 | |||
主要从业 地区范围 | ||||
健康体检情况 | 健康证号码 | |||
取得时间 | ||||
年检情况 | ||||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
附件5:
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姓 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住址 | |||||||
本次宴席户主及事由 | ||||||||
农村宴席厨师食品安全责任 | ||||||||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3.注意个人卫生,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科担任农村宴席厨师。 4.担任农村宴席厨师时,为举办宴席户主合理调配宴席菜谱,提出原料采购要求,拒用有毒、有害,易导致食物中毒原料,不做易引起食物中毒菜品,科学合理加工菜肴,确保宴席食品安全。 5.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宴席厨师: 市场监管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解读链接:《中阳县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安办 218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