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发〔2020〕6号
中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中阳县2020年度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推进新型政府采购制度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20〕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2019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我局编制了《中阳县2020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1.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实施的前提基础,各采购人应当严格依据本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来源,确定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执行采购政策,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应列尽列、名实相符、编实列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2.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各单位应当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各单位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不需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依照本部门单位的内控制度实施。
3.各采购人应基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职能发挥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属性要求和市场状况,科学统筹和合理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编列的准确、完整、详实。
未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预算编列与采购执行名实不符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强化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一)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需求的制定主体,应当强化采购需求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健全采购需求制定、论证、公示、审核、确定的负责机制。在市场调研采购项目的主要技术或服务要求、供应状况、价格变化等情况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采购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等情况合理提出采购需求,做到采购需求完整、明确、合理。
(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各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到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当建立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验收流程和验收规范, 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同时采购人要依法组成验收小组,科学制定验收方案, 详细确定职责分工和严格履约验收结果报告。对涉及民生、影响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益对象等参与验收过程,并依法公示验收情况及结果。
三、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执行主体,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二是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负责,同时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三是提出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特殊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四是组织或参与采购评审活动并确认采购结果;五是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是负责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询问、质疑, 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行政裁决工作;七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八是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工作;九是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十是法律、法规以及财政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并在执行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六、各单位应当夯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按照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政策目标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市场供给、产业发展等情况,积极运用预留采购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各项政策工具,在预算编制、需求提出、评审过程、履约付款等采购环节嵌入和执行绿色、创新、中小企业、脱贫攻坚等方面各项政策要求,确保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七、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依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采购。
八、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市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省属条管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可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授权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十、涉密项目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涉及消防车或消防设备(包括防护装备和主要灭火器材)政府采购的,消防部门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十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及纳入电子卖场的品目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上线运行,未上线运行之前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品目的采购限额暂时按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十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我局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另行通知。
附件:中阳县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中阳县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阳县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注 |
A | 货物 | |
A02010103 | 服务器 |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60101 | 喷墨打印机 | |
A0201060102 | 激光打印机 | |
A0201060104 | 针式打印机 | |
A0201060401 | 液晶显示器 |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
A02010801 | 基础软件 | |
A02010805 | 信息安全软件 |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207 | LED显示屏 | |
A020208 | 触控一体机 | |
A02021101 | 碎纸机 | |
A020305 | 乘用车★ | |
A020306 | 客车★ | |
A02051228 | 电梯 | |
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UPS) |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
A06 | 家具用具 | |
A090101 | 复印纸 | |
A1004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 限各类不锈钢材料和产品。 |
A160104 | 润滑油 | |
B | 工程 | 预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 |
B0604 | 供水管道工程和下水道铺设 | |
B07 | 装修工程 | |
B08 | 修缮工程 | |
C | 服务 | |
C030102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
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实行定点采购。 |
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实行定点采购。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实行定点采购。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预算金额400万元及以上。 |
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
云计算服务 |
注:1.带★产品执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或全省联动定点采购。
2.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服务、达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及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各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