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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1-10-21 10:19 来源: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中发改发〔2020〕58号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煤炭主体企业、煤矿;各选(储)煤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成效,贯彻落实市能源局散煤管控部署要求,做好全县散煤销售管控工作,持续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吕梁市能源局《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意见》(吕能源清洁发〔2020〕4号),现将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散煤管控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成效,贯彻落实市能源局散煤管控部署要求,做好全县散煤销售管控工作,持续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吕梁市能源局《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意见》(吕能源清洁发〔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持续做好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力度,建立原煤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源头把控、包联挂牌、督查检查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降低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省、市、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散煤管控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县局决定成立全县散煤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占生 局 长 

  副组长:邓仁忠 副局长  

  成 员:张珠平 张彦文 薛 琨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散煤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煤炭开发股,负责全县散煤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收集、调度、统计、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工作目标 

  全县范围内,严格散煤源头销售管控,强化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售煤外运管理,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依法依规取缔或移送劣质煤营销网点,建立“互联网+散煤管控”散煤管控新模式。全县建成区严禁散煤销售和使用,严禁所辖煤矿及选(储)煤企业向个人用户销售散煤,禁止销售劣质煤。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全县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及选(储)煤企业的原煤、中煤、煤泥、煤矸石只准销售给工业用户,销售合同要向县发改局备案;向经销商销售时,需建立流向台账,保障去向可追踪。煤炭企业要定期向社会主动公开煤质检测结果,自觉与县发改局签订不销售劣质散煤承诺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禁止向吕梁市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12县(市)建成区范围内销售原煤;严禁向全市其他范围内销售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散煤;严禁向平川四县城市建成区及周边5公里范围以外的平原地区销售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洁净煤。若违反以上内容及相关规定,该整治的整治,该关停的关停,该移交的移交,该追究的追究。 

  (二)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 

  对2019年已挂牌的所有煤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对未挂牌新增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彻底排查,发现违反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散煤、中煤、煤泥的煤炭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典型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劣质煤销售网点立即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取缔;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惩处;定期对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网点等进行“回头看”,严防不法散煤销售网点“死灰复燃”。 

  (三)强化对售煤外运及散煤运输监督管理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须加强对进出矿(厂)区车辆和人员的登记管理,严防运煤车辆插队拉煤,保障矿(厂)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规范运行。县局将煤炭企业售煤外运监督工作列入煤炭行业事中事后日常监管事项,并与扫黑除恶、散煤源头销售管控等工作一并督促落实,对售煤外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情节复杂的将移送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托进县的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进入我县境内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公安部门负责设卡拦截,质监部门负责查验《质检报告》,无《质检报告》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县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 

  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五)严格落实散煤销售源头管控挂牌责任制 

  全县所辖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全部实行散煤销售源头管控挂牌责任制,挂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售煤外运及散煤销售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制度,规范经营秩序,强化企业自律,推动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六)建成“互联网+散煤管控”管理新模式 

  按照省、市关于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相关要求,全面推动全县煤炭洗选行业能源革命。本着散煤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保留的洗选企业固废排放必须达标,必须建立煤炭(洗煤)企业销售综合监管平台,在各煤炭(洗煤)企业的磅房和各出口处(包括排矸出口、中煤、煤泥、渣煤出口)全部装设视频监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20年散煤管控实施方案,成立企业散煤管控工作机构,配齐配足人员,建立健全售煤外运及散煤管控相关制度及台账记录。 

  (二)加强自查自纠。各企业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主动作为,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对售煤外运及散煤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责成专人负责,认真整改,整改结果存档备查。 

  (三)强化督查检查。县局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售煤外运及散煤销售源头管控工作与事中事后等行业监管工作一并列入日常行政执法检查,不定期组织对县域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散煤管控等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检查,同时对照已签订的承诺书和挂牌内容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问题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顿。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微信、班前会等,大力宣传劣质民用散煤管控的重要意义,提升公众自觉杜绝燃用劣质散煤的意识,畅通“12315”、“12369”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劣质民用散煤销售工作,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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