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改发〔2025〕94号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中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山西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价调发〔2021〕4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中阳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阳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山西省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价调发〔202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坚持科学合理。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联动方式,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坚持保障民生。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保持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
中阳县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气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二)启动条件
1.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15元时,启动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上游调价额不足每立方米0.15元,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非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10元时,启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政策性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同向等额调整。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游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设置幅度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调整上限最高不超过0.35元,如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涨高于0.35元时,高出部分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终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一。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1次(应在非供暖季公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联动。采暖季要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审慎把握调价时机。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恪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晋发改规发〔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动程序
1.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具备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联动建议,县发改局应调查核实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国家、省当期居民用气价格政策,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拟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方案。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2.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上游价格调整额度等额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价文件及相关资料需提前三天报县发改局审核。发改局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调价方案。
3.燃气经营企业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时,应向发改部门如实提交气源采购气量气价、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和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用户情况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三、相关要求
(一)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把居民用气放在首要位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用户诉求,全力提升用户满意度。
(二)注重加强宣传引导。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
(三)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在企业公众号和营业网点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四)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