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建企业: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用火、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各方责任,防范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现将《中阳县建筑领域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中阳县建筑领域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阳县建筑领域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用火、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各方责任,防范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人员密集场所配套建设工程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喷灯使用、砂轮打磨、电钻作业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第三条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及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条 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布局等真实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协调产权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衔接。
2.施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作业审批、人员培训、现场管控等要求,加强分包单位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监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必要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第五条 作业分级标准
1.特级动火:禁火区域内作业;油罐、受压设备及储存过可燃气体的容器相关作业;密封室内、地下室等受限空间作业;大量可燃物质堆放场所作业;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2.一级动火:具有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临时登高焊割等作业。
3.二级动火:无明显危险因素的非固定场所一般性动火作业。
第六条 升级管理情形
遇节假日、特殊时段或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露天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因生产急需确需作业的,需按升级后级别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作业审批管理
第七条 审批权限与期限
作业级别 | 审批流程 | 提前申请 时间 | 许可有效 期限 |
特级动火 | 班组申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复核→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 | 7天 | 单次 8小时 |
一级动火 | 班组申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批准 | 4天 | 单次 8小时 |
二级动火 | 班组申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批准 | 1天 | 单次 72小时 |
第八条 审批要求
1.动火许可证应明确作业地点、范围、时间、人员、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内容,实行 “一点一证”,不得转借、涂改。
2.审核人需现场查验动火点垂直及水平15米内可燃物清理情况,留存视频或3张以上现场照片,与许可证一并存档。
3.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需经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作业全流程管控
第九条 作业前准备
1.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及安全标识。
2.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及保护面积符合GB50140要求,液体或气体火灾场所按对应标准配置,确保消防用水保障。
3.作业人员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动火许可证(现场挂牌公示),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制度。
第十条 现场作业管控
1.监护人由具备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全程在岗履职,核查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制止违章行为,遇异常情况立即中止作业。
2.避免动火作业与有限空间、高处、起重等危险作业交叉进行,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
3.动火设备需经施工、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带病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作业后管理
1.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共同清理现场,留守监护30分钟以上,确认无复燃风险后方可撤离。
2.填写动火作业收尾检查记录,注明现场清理情况、消防器材回收情况及是否存在遗留隐患。
第五章 人员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特种设备相关作业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施工单位需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查证书有效性,严禁无证、人证不符人员上岗。
第十三条 培训教育
1.施工单位应开展专项培训,提升作业人员风险辨识、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消防器材使用、初期火灾扑救等实操演练,强化安全意识。
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应急措施
作业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报警程序、疏散路线和扑救职责,配备应急通讯设备。
发生初起火情时,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应立即使用现场消防器材扑救,同时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每日开展动火作业巡查,监理单位按频次进行现场监督,建立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主管部门采用网格化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检查资质合规、审批程序、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无证作业、违规审批、措施不到位等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表 | ||||||||||
编号: | ||||||||||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申请用火单位 | 用火班组 | |||||||||
用火部位 | 用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 | |||||||||
用火作业起止时间 | 由 | 年 月 日 | 时 | 分起 | ||||||
至 | 年 月 日 | 时 | 分止 | |||||||
用火原因、作业环境、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 ||||||||||
用火原因: 作业环境: 配备消防器材: 安全措施: | ||||||||||
动火人: |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签发人: |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