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文件
中审批发〔2025〕11号
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驻厅窗口单位、审批局各中心、股室:
《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工作制度》已经审批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多头跑”“反复跑”问题,结合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大厅各进驻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涵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等服务环节。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需告知的内容。
基本信息:告知事项办理的法律依据、设定依据,明确办理该事项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办理要素:一次性告知办理时限、具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如有)、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材料要求:清晰告知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包括材料名称、格式要求、数量、出具单位等,对于特殊材料需注明获取方式及注意事项。
特殊情形: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情形,应告知具体原因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途径;涉及联合办理事项,需告知协同部门及办理顺序。
第四条申请人现场咨询或办理业务时,窗口工作人员应通过口头讲解、发放书面材料(如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单)等方式进行告知,确保内容清晰、准确。
第五条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必要时引导其通过其他渠道办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权限范围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对应的承办窗口或部门,并协助做好转接、指引工作。
第六条材料审核与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予以指导。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书》(见附件),详细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要求及补正期限,并告知逾期未补正的后果。
对于情况复杂、无法当场确定材料要求的事项,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请示相关业务负责人或上级部门,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办理结果反馈
对受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主动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通过的事项,需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日常巡查、电子监察、办件抽查等方式,对窗口工作人员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投诉电话、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广泛接受办事群众监督,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责任追究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出现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首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向服务对象道歉;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因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责任,并纳入进驻部门年度政务服务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