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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煤安字〔2022〕17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2-06-17 16:52 来源:应急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主体企业、各煤矿:

根据中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中阳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安委字[20223号)和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66号)要求,结合我县煤矿企业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阳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430

关于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主体企业、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33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422日省政府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426日市政府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中煤华晋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岭矿澡堂“4·17”火灾事故、山西梗阳实业集团中阳洗煤厂“4·20”机械伤人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2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安发〔20227号)和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66号)要求,现制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3 月 3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为重点,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为抓手,全面深入查治煤矿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矿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及范围

从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县县管煤矿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细布置并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组长:刘辉

副组长:王振宇阴璐

成员:杜建军任艳光陈宝林

杨海兵曹凤前高军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煤矿安全执法股,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收集汇总、总结通报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同时成立四个专项检查组,对照检查内容对全县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

第一组:

组长:陈宝林

成员:任建和、石彦明、乔鑫鑫、胡瑞明

检查矿井:梗阳煤业、暖泉煤业、西合煤业

第二组:

组长:杨海兵

成员:杜万军、杨永安、张旭光、高炜

检查矿井:鑫隆煤业、付家焉煤业

第三组:

组长:曹凤前

成员:许荣华、康存权、张颖辉、王勇

检查矿井:容大煤业、沈家峁煤业、鑫岩煤矿

第四组:

组长:高军

成员:乔建兵、霍旭东、刘利、马峰

检查矿井:张子山煤业、坤龙煤业、11号矿

四、重点检查内容

) 煤矿上级公司。

1.是否结合实际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贯彻落实到所属煤矿;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2022 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23) 有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2.是否按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吕应急发〔202237) 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六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是否在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期间分季度对所属煤矿实行了驻矿分专业检查;是否在重点时段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对承担保供任务的煤矿,是否落实必须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

( ) 煤矿。

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2)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专项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行动的通知》(吕应急发〔2021103号)文件中规定的违规情形,托管煤矿委托方和承托方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不彻底、不到位,或者清退后“死灰复燃”的问题。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厅<2021年度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通报及切实做好2022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38号)和《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51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4)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要求,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是否存在保供煤矿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的随意增产增供行为;是否落实《关于严格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15要求,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它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6)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功能是否齐全,数据是否运行可靠、真实地与监察、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对接;是否4月底建成“电子封条”并实现联网;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要求,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及利用系统是否满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系统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54中相关要求;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 ;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 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7)矿井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8)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9)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山西省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晋政办发〔202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19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06号)等要求,建立民爆物品管理机构,规范炸药雷管的储存、发放、领退、运输、使用等程序,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规范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10)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是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和冲击地压等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11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正常建设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49号 中“重点检查内容”的情形;建设煤矿项目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12)其它工作情况。是否按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吕应急发〔202237号)开展自查自改并认真推进治本攻坚任务措施到位;是否对生产车间、矿办公楼、调度楼、机电工区、矿灯房、“两堂一舍”等重要地面场所和部位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楼道内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等应急救援必备器材和装备;是否从巡查、岗位、设施、管控等方面入手,对“防洪水、防滑坡、防雷电”雨季三防工作进行落实,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等活动;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各级工会是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并延伸至班组;是否存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3号)所列19项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存在《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中的记分情形及《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所规定情形;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是否按吕梁市关于加强十类重点煤矿监管要求,落实了相关防范措施。

13)是否存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记分情形补充规定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36号)中的记分情形。

14)各主体企业、各煤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它内容。

2.长期停产停建矿

1)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装“电子封条”等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3.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整改煤矿

1)第1条中有关检查内容。

2)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3)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

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

5)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五、开展方式

分季度按照煤矿自查自改、县级全面检查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而且省、市也将同步督查抽查。

( ) 煤矿自查自改。

各主体企业、各煤矿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先急后缓、立查立改原则,对照行动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分别于4710月底前完成三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上报县局安全执法股。对排查出各类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建,并及时上报。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 ) 县级全面检查。

县局各专项检查组,每季度对直接监管煤矿全覆盖检查一次。在对煤矿检查中,要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查出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形作为重点。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要加强巡查,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真停真安全。对保供煤矿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系统能力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坚决采取措施并移交能源部门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通过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县局将对全县煤矿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最后形成全县煤矿安全风险评判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主体企业、各煤矿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亲自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将煤矿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检查、煤矿“一通三防”、机电管理、外包挂靠和资源整合煤矿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本企业的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全面动员部署,统筹协调推进。要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尤其是党的二十大召开的关键时期,组织开展“再检查”、“回头看”,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并对重点企业实行派驻检查。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专项检查组要敢于动真碰硬,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精准执法,坚决杜绝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要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追责问责。此次专项检查要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对发现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开展不认真、走过场的煤矿要“推倒重来”并倒查责任。要综合用好提醒、通报、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充分宣传发动。各主体企业、各煤矿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发动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生产建设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严明检查纪律。各专项检查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专项检查组、各主体企业、各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51日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于每月30日前报送附件123 和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各专项检查组、各主体企业、各煤矿于430日、731日和1030日前分三次集中报送所属煤矿自查报告电子版和安全风险研判报告电子版;并于11 30日前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局安全执法股。

联系人:王云辉

电子邮箱:zymkaqzf@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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