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2]50号
中阳县明源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0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库现存废油桶一个,总重0.06吨,但台账记录0.12吨,未按规定如实记录;
2、将煤矸石堆存于原煤棚后的空地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2年11月1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到2022年12月9日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2]5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22)标准要求,我局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2、你厂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标准要求,我局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3、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