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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罚字[2022]50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2-12-15 16:45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环罚字[2022]50

中阳县明源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7393193199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白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10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危废库现存废油桶一个,总重0.06吨,但台账记录0.12吨,未按规定如实记录;

2、将煤矸石堆存于原煤棚后的空地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21110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113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止到2022129日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11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2]5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22)标准要求,我局对你处以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2你厂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标准要求,我局对你处以款人民币肆万元

3、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 014* 100* 001*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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