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3]7号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口头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你公司8月16日10时1#烧结机头颗粒物实测值为23.69mg/m³(标准值10mg/m³),超过标准排放限值136.9%、7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实测值为11.715mg/m³(标准值10mg/m³),超过标准排放限值17.15%、10时颗粒物实测值为15.547mg/m³(标准值10mg/m³),超过标准排放限值55.47%;8月18日 04:00至8月19日03:44时焦化90万吨焦炉2号烟囱二氧化硫实测值为50.066mg/m³(标准值30mg/m³),超过标准排放限值66.89%、氮氧化物实测值为333.796mg/m³(标准值150mg/m³),超过标准排放限值122.53%,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9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建议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