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3]9号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南口头坪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公民身份证号:14***************59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在该公司帮扶检查中发现:
该公司DA213 1#烧结机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颗粒物量程设置为0-30mg/m³,二氧化硫量程设置为0-100mg/m³,NO量程设置为0-100mg/m³。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A14/2249-2020,该标准要求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未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707号)文件附件2第叁条要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要求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我分局执法人员于8月16日在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情况属实。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0月1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建议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