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4]4号
山西桃园东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92985367A
地 址:中阳县枝柯镇南大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鸿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0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11月01日23时,窑尾排放筒,颗粒物小时数据为22.0723㎎/m³(标准值为20㎎/m³),超过标准限值10.362%。11月02日00时,窑尾排放筒,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369.258㎎/m³(标准值为320㎎/m³),超过标准限值15.393%,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2月0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建议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