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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免字[2024]5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1-19 16:21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45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址:中阳县金罗镇益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0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公司11月12日03时,总烟囱1号脱硫塔出口,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50.079㎎/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0.158%。11月14日10时,总烟囱2号脱硫塔出口,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61.042㎎/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22.084%,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20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建议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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