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4]5号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益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热电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0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11月12日03时,总烟囱1号脱硫塔出口,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50.079㎎/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0.158%。11月14日10时,总烟囱2号脱硫塔出口,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61.042㎎/m³(标准值为50㎎/m³),超过标准限值22.084%,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2月0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鉴于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建议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