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名称:张耀刚
地址: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
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耀刚
张耀刚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自建房院内存放的煤炭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1月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 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1号)和2024年1月12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标准要求,我局对你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