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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责改字[2024]1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1-29 15:28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环改字[2024]1

当事人名称:张耀刚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山西省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

组织机构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耀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中阳县金罗镇赵家山村自建房院内存放的煤炭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上违法行为有202414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1. 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将院内堆存的中煤立即苫盖,并尽快清理。

三、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履行方式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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