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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环罚字[2024] 2号

中阳县政府 www.sxzhongyang.gov.cn 2024-03-01 15:54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罚字2024] 2号

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文球  

山西中阳华润联盛苏村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10月24日矿井水氨氮日均值为1.274mg/m³(标准值为1mg/m³),超过标准限值27.4%。

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11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1204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06日《关于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下发吕中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书的听证申请》(苏村煤业[2023]266号)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1228举行听证会,经听证会听证结论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决定作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2023 39号)20231204的《送达回执》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吕中环听通字[2023]01号)和2023年12月18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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