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4]6号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01月1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12月25日04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12.3841㎎/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23.841%;12月28日17时,1#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20.5485㎎/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105.485%;12月29日12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10.1183㎎/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1.183%,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01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 经调查,你公司12月25日04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超标是因为你公司二体系烧结机生产过程中,2#烧结机篦条脱落,台车底部出现裂缝、烧结矿出现裂缝,致使烧结矿被吸入烟道后进入脱硫脱硝系统,导致脱硫脱硝出口颗粒物浓度4时19分突然升高,生产人员在发现故障后,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操作人员重新安装蓖条进行封堵,5时11分后监控数据恢复正常。由于数据波动由设备突发故障引起,非人为主观造成;且在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排放。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2) 经调查,你公司12月28日17时,1#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20.5485㎎/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105.485%,造成颗粒物超标是因为你公司二体系烧结机头脱硫脱硝出口颗粒物浓度突然升高,检查发现脱硫后布袋除尘器1—1室、2—2室气力反吹时数据波动较大。操作人员判断除尘布袋出现问题,立即组织人员将该除尘箱体进气闸门关闭,监控数据于17时19分恢复正常。2024年1月3日,你公司安排停产检修,调集人员对除尘器破损布袋进行更换。由于数据波动由设备突发故障引起,非人为主观造成;且在发生故障后,操作人员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排放。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3) 经调查,你公司12月29日12时,2#烧结机头,颗粒物折算值为10.1183㎎/m³(标准值为10㎎/m³),超过标准限值1.183%,造成颗粒物超标是因为你公司二体系烧结机头脱硫脱硝系统由于除尘器故障,怀疑布袋有破损或脱落现象,分厂28日已将故障除尘箱体入口阀门关闭,并已制定检修计划。2024年1月3日,你公司安排停产检修,调集人员对除尘器破损布袋进行更换。由于数据波动由设备故障引起,非人为主观造成,并及时处理。
根据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中第一条监控平台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超量的初步认定第二项规定对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数据超标倍数0.1倍以上的予以立案。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