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吕中环免字[2024]7号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91126997091
地 址:中阳县宁乡镇城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玉珠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02月2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1月21日03时,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2号颗粒物折算值为21.6468 ㎎/m³(标准值为15㎎/m³),超过标准限值44.312%,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02月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经调查,你公司1月21日03时,焦化90万吨焦炉烟囱2号颗粒物超标是因为你公司90万吨焦化2号焦炉,烟气脱硫脱销引风机驱动轴温度于2时56分突然升高,引发风机连锁停机,颗粒物、氮氧化物浓度升高。经现场仪表人员检查发现,温度检测用铂电阻故障,瞬间升高至184℃,温度误报警导致风机停机,更换后系统起运后于3时49分恢复正常。因引风机故障属于突发事件,非人为主观引起。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排查原因、对故障部件进行修复安装。且在故障期间为减少排放,焦化厂在保证焦炉本体温度安全情况下,降低加热煤气压力。
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错误,免于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